房主签订合同后毁约 仲裁庭:毁约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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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资讯
来源:石家庄新闻网
发布日期:2013-09-12 0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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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最近,石家庄仲委裁员会仲裁一起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因房屋价格上涨,卖方为追求更多收益,恶意毁约,被仲裁庭裁决单方毁约无效,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向买方交付房屋。
最近,石家庄仲委裁员会仲裁一起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因房屋价格上涨,卖方为追求更多收益,恶意毁约,被仲裁庭裁决单方毁约无效,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向买方交付房屋。
案情回放:房价上涨房主反悔
李先生为子女上学,通过房屋中介机构,相中了王女士所有的位于石家庄市某小区房屋。
2013年8月9日,李先生和王女士双方在房屋中介机构介绍下签订了《二手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李先生购买王女士所有的某小区房屋,面积122平方米,合同总价款为112万元,房屋定金20000元,中介费服务15000元,合同签认后的10日内,李先生支付50万元房屋首付款,剩余购房款30日内付清,王女士交付房屋,并办理相关过户手续。
合同签订当天,李先生向王女士支付全部定金,并向中介机构支付了中介服务费。
2013年8月15日,李先生按合同约定,将房屋首付款打入中介机构指定的账户,但王女士忽然拒绝履行原合同,提出因该房屋为学区房,要求涨价10万元,否则解除合同。李先生拒绝后,王女士便不再接听他的电话。经李先生和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多次催促,王女士仍置之不理。无奈,李先生依据《二手房屋买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提请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仲裁,请求继续履行合同,卖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专家说案:单方毁约无效
仲裁庭经审理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二手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系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诚实信用地全面履行合同。李先生依据合同全面履行了自己的义务,王女士单方要求变更房屋总价款,否则解除合同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王女士应为拒绝交房承担违约责任。故仲裁庭裁决王女士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依约向李先生交付房屋,并依约支付违约金2500元。
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介绍,因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类似纠纷数量呈上升趋势,仅2013年1月至8月份,仲裁委员会共受理了此类案件16起。很多房主在签订买卖合同后,看到房价涨幅巨大,便会在交付房屋或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前反悔,并寻找各种理由拒绝交房或干脆对买房人置之不理。为此,仲裁委员会提醒广大市民注意,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前,买卖双方都要慎重考虑,合同一经签订,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要向对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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