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墅区私搭乱:户主有钱有权物业“不吱一声”(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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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楼市
来源:中国广播网
发布日期:2013-08-28 1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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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独有偶,北京的嘉林花园别墅业主也是因为邻居私搭乱建向媒体投诉。
上午九点半,记者来到王先生居住的嘉林花园,王先生左右邻居的房子全部被苫布遮挡,俨然是一个工地,而这些加盖的房子就挨着王先生的独栋别墅。
王先生:建筑面积是363.70平米,我就用房本面积给他算,地下两层加地上三层的扩建,他是1-3层的扩建,在1000平米以上。
不仅如此,为了修建地下二层,两位邻居还在紧靠王先生家墙根的地方,各挖开了一个10来米深的大坑,导致王先生家的地基出现多处裂缝,原来王先生的独栋别墅可以整天享受到的阳光,现在也被新盖起来的房子给挡住了。
王先生:9点钟以后,我才能见到部分光,甚至我的二层也都没有光。建完以后,我们家下午3点半已经没阳光了。
于是王先生找到两位邻居,希望他们能将加盖的房子拆除掉。
王先生:76号业主比较配合,说我们同意把影响到您这边的都给拆了。另外一个就是说,“你爱找谁找谁”。
78号业主表示,王先生说的一切都是在他买房之前就存在,现在加盖的房子是在自家花园内,自己有土地使用证和产权证,在园内盖房也是经过物业同意的。就此,记者找到了嘉林花园的物业负责人。
负责人:从来没有装修手续。
物业负责人告诉记者,他们是在两个月前才接手嘉林花园的,接手后发现小区里的房子和图纸不一样,不少住户都改变了原来的规划图,他们已向相关部门进行了反映。
相关部门:没有经过任何手续就自己改扩建地下室,这肯定是不允许的。
记者:那外面的扩建呢?
相关部门:只要破土动工,它就得进行规划审批检验。
记者:那要没审批算什么呀?
相关部门:属于违法的建设。
工作人员说,不管嘉林花园业主拥有什么证件,只要改变了房屋原有结构,就要去规划委员会进行报批,未经报批所建房屋就是违法建设。而对于78号业主说自己加盖的房子是在王先生购买该房屋之前,王先生没有权利要求拆除,就此记者也咨询了相关方面的律师。
律师:不管黄先生买房子是在黄女士之前还是黄女士之后,黄女士加盖出来的这部分房屋,都是属于违章建筑,任何人都有权利向有关机关举报。
对于业主的行为是否属于私搭乱建行为的界定,首先要看行为是否有相应的许可审批手续,其次看是否违反相应合同约定和管理规定,再次看是否对其他业主权利或公共利益造成侵害,最后看是否符合一般善良管理人的合理注意义务。而刚才在报道中我们也听到,建委的工作人员明确说,没有经过任何手续就自己改建扩建是不允许的。
调查中记者发现,小区违章建筑泛滥一是邻居不愿管,私搭乱建的业主在施工前往往会与邻居协调好关系,相邻业主碍于情面,不愿意出面制止或向有关部门举报。二是物业不敢管,违章建设的业主往往以拒交物业费的方式向物业公司施加压力,导致物业公司不敢对私搭乱建行为进行管理。三是城管不好管,私搭乱建行为一般是在业主自有房屋范围内或邻近地点施工,私有范围和共有空间界限不易确定,城管部门仅对城市公共空间享有行政强拆执法权,对业主私有空间难以进入开展执法。
此外,私搭乱建行为很易泛滥,一旦有业主带头施工,其他业主很容易效仿,导致在同一小区违章建筑往往具有普遍性,一旦城管部门介入,很容易形成群体性事件,城管部门出于社会稳定考虑,难以开展整治工作。
专家点评
经济之声特约评论员包华、北京潮阳律师事务所胡钢律师做客节目,就此事发表观点和看法。
胡钢:私搭乱建涉及到违章建筑物这么一个概念,一般来说,违章建筑物在本质上违反了我们国家的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建造的房屋及其设施,相应的法律责任总体有两类,第一类是民事责任,民事责任就是说可以依据我们的侵权责任法,业主可以因为其采光、房屋安全等请求人民法院判定私搭乱建者排除妨碍、消除影响。第二类是可以是依据合同法,合同法主要是依据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公约等。这种背景下,物业公司可以单独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相关的法院案例也给予了支持。第二类的法律责任是行政责任,主要依据我们2004年的土地管理法,还有2008年的城乡规划法,一般来说主要是限期拆除或者罚款。
违法建设者不一定知道具体的法律规定,但是他一定是所谓的“有样学样”,既然大家都这么做,我为什么不做呢?或者以前有业主就做,我进来后就继续做。再加上一些物业服务公司本身没有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履行自己作为业主代表或者说利益代表人之一的角色提起诉讼,这也是造成这类违法建设泛滥的原因。
包华:私搭乱建发展到今天愈演愈烈,原因总结起来无非这么几个方面,一是我们的业主缺乏对于公共利益、公共区域、公共设施设备的认识。重权利而轻义务,很多业主往往是因为其他人的违章搭建行为影响到自己的权利了才会主张,如果不影响个人权利是不会主张的。但是在这些业主主张权利之前,公共利益已经受损了,公共利益受损的情况下,个人利益是无法保障的。
另外一方面,我们的公众权益介入确实是比较缺乏的。不管是我们的城管,我们的建筑检查部门,包括我们的规划部门,在介入到这些领域里面都会有一些掣肘的地方,都会觉得自己力不所及,但我们的法律规定其实非常清晰,行政处罚也非常明确,为什么做不到?我认为可能跟所谓的选择性执法或者说法不责众有一定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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