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南水北调征收居民房屋纳入城中村改造

超期临建无条件拆除不补偿

扫描到手机 石家庄资讯 来源:燕赵晚报 发布日期:2013-08-13 07:23 字号:T|T

摘要:日前,《石家庄市区南水北调配套供水工程征收补偿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并开始实施。集体土地上的居民住宅及其附属物、装修等,经评估后,给予货币征收补偿。征收居民房屋,在符合城市(村镇)建设规划的前提下,能纳入城中村改造项目解决的,不再另批宅基地。搬家费每平方米20元,一次性计发,临时安置费每平方米25元,计发6个月。

日前,《石家庄市区南水北调配套供水工程征收补偿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并开始实施。办法指出,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国有土地征收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集体土地补偿费按照石家庄市土地征收区片综合地价进行计算等。

超期临建无条件拆除不补偿

该办法适用于《石家庄市南水北调配套工程建设实施方案》(石政办函〔2012〕75号)所列石家庄市区水厂及配水管网工程规划范围内的征迁安置相关事项。

办法指出,依据配套供水工程规划,需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空地),对原土地使用权人的补偿按《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46条规定执行。征收国有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有关征收事项,按《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77号)执行。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如有特殊情况确需提供新的用地,被征用单位应从大局出发,服从城乡规划部门的选址安排。

违法建筑、超期临时建筑、未规定期限但使用2年以上(含2年)的临时建筑,无条件拆除,不予补偿。征收未超过批准期限或未规定期限且使用时间未超过2年的临时建筑,按相关规定补偿。

征收居民房屋纳入城中村改造

集体土地补偿费按照石家庄市土地征收区片综合地价进行计算。集体土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照《石家庄市征收市区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石政办函〔2010〕122号)执行。

集体土地上的居民住宅及其附属物、装修等,经评估后,给予货币征收补偿。征收居民房屋,在符合城市(村镇)建设规划的前提下,能纳入城中村改造项目解决的,不再另批宅基地。不能纳入城中村改造项目解决的,另批宅基地自建安置,旧宅基地按征用集体土地补偿标准补给村集体。新增用地指标由市统一协调解决,安置事项由所在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具体办理。搬家费每平方米20元,一次性计发,临时安置费每平方米25元,计发6个月。

征收集体土地上的生产经营性用房,按《石家庄市征收市区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石政办函〔2010〕122号)给予补偿。搬家费补偿20元/平方米。确需安置的,根据经营性质和有关政策规定,由当地政府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调整解决安置用地。

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按规定确定。企业停产停业期间职工生活补助和依法履行关闭注销企业的职工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各区政府(管委会)、藁城市政府按法定程序确认并委托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单位进行评估,市财政评审中心对评估结果进行评审并最终确定补偿金额。评估费用由水务集团支付。

青苗补偿费每亩一季补1200元

临时通道、存土场、料场、工棚用地及配水管线用地按临时用地进行补偿。配水管线等供水设施尽量沿城市规划道路铺设,减少临时用地面积。配水管线等供水设施占用未办理集体土地征用手续的城市规划道路,按临时用地进行补偿。

临时用地按使用前的用途进行补偿,未利用土地不予补偿。临时占用耕地半年期限,影响一季产量,复耕费一次性补偿600元/亩,青苗补偿费按一季1200元/亩;临时占用耕地一年期限,复耕费一次性补偿600元/亩,青苗补偿费按一季1200元/亩,一年两季,补偿一年;临时占用耕地超过一年,按实际占用期间补偿,影响几季产量补偿几季(按一季补偿1200元/亩,一年两季),工程竣工后,复耕费一次性补偿600元/亩,另加一年青苗补偿费2400元/亩。

公告后规划用地内严禁自行建设

自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规划控制用地范围内严禁自行建设。非法擅自新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地上附着物及抢栽、抢种的花草、树木、作物,一律无偿清除。

征收土地有权属争议的或在规定的征收期限内拒绝征收的,由所在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对被征土地、被拆房屋作勘查记录,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按照有关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南水北调配套石津干渠沿线排水改造工程征收补偿参照本办法执行。

责任编辑:王丹 关键字:征收居民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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