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包土地可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

扫描到手机 土地市场 来源:燕赵都市报 发布日期:2013-07-26 06:52 字号:T|T

摘要:河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闭幕,会议以民主表决方式通过了《河北省农村土地承包条例》,该《条例》将于11月1日起实施。

昨天,河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闭幕,会议以民主表决方式通过了《河北省农村土地承包条例》,该《条例》将于11月1日起实施。《条例》实施后,1993年11月9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河北省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条例》、1999年9月24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河北省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离婚妇女依然可以承包土地

《条例》规定,土地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收回和调整承包地。

原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现役义务兵、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和大中专院校的在校生、毕业生、服刑人员,在土地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或者调出其原承包地。

而且,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剥夺妇女合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涉及土地承包的规定、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会议的决议、村规民约中,不得有违反男女平等原则、侵害妇女土地承包合法权益的内容。

土地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后,新居住地有地源的,应当按照方便生产生活的原则解决其承包地。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原居住地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土地承包期内,男到女家落户的,同样适用该条规定。

承包土地可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

《条例》规定,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或者其他方式进行流转。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机构在农业贷款、农业保险等方面,为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农业产业化企业提供服务,提高农业经营体系的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程度。“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承包方或者当事人的土地承包权益。”《条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妨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截留、扣缴承包方的流转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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