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物价涨幅超过3% 政府发放临时价格补贴

扫描到手机 石家庄资讯 来源:燕赵都市报 发布日期:2013-06-05 15:44 字号:T|T

摘要:石家庄市2012年12月、2013年1、2、3月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涨幅分别为3.5%、3.4%、4.9%、3.3%。已经符合启动联动机制,发放临时价格补贴。

昨日,记者从石家庄市物价局了解到,由于石家庄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从去年12月至今年3月份涨幅均超过3%,因此石市启动临时价格补贴措施。据悉,这是继2011年物价高企之后,石家庄第二次轮启动发放临时价格补贴。

石家庄市2012年12月、2013年1、2、3月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涨幅分别为3.5%、3.4%、4.9%、3.3%。已经符合启动联动机制,发放临时价格补贴。

据了解,此次临时价格补贴发放范围包括:享受抚恤补助的部分优抚对象(享受定期抚恤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残疾抚恤的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享受生活补助的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涉核人员)、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其中,优抚对象、城市低保对象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以城市低保标准为基数,农村低保和五保对象以农村低保标准为基础,按同期物价上涨指数为依据测算。

发放标准:

1.优抚对象、城市低保对象、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4个月临时价格补贴标准分别为:较好地区2012年12月14元、2013年1月14元、2月20元、3月13元;一般地区2012年12月13元、2013年1月13元、2月19元、3月13元;困难地区2012年12月13元、2013年1月12元、2月17元、3月12元。

2.农村低保和五保对象4个月临时价格补贴标准分别为:较好地区2012年12月7元、2013年1月6元、2月9元、3月6元;一般地区2012年12月6元、2013年1月6元、2月8元、3月6元;困难地区2012年12月6元、2013年1月6元、2月7元、3月5元。

打印 复制网址 收藏 分享到:
  • 支持 支持 0票
  • 努力 努力 0票
  • 雷人 雷人 0票
  • 无聊 无聊 0票
  • 难过 难过 0票
  • 愤怒 愤怒 0票

网友评论 已有 0 条评论, 点击查看>>

发表评论 用户名:置家网友
发表评论 取消回复
已有 0 条评论, 点击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