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价上涨卖主反悔 购房权益受保护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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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青网
发布日期:2013-02-26 1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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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08年,经中介公司介绍,王先生将名下的一套房卖给了李先生,双方在中介公司的见证下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房屋总价为150万元。
房价上涨卖主反悔 称未经妻子同意 律师解读
事件回放
2008年,经中介公司介绍,王先生将名下的一套房卖给了李先生,双方在中介公司的见证下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房屋总价为150万元。
合同签订后,李先生依约支付了5万元定金,并于一周后支付了50万元首付款。
因王先生当时尚未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证,双方便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约定等王先生取得产权证后,双方再去办理过户手续,李先生再向王先生支付余款100万元。
后王先生取得了房产证,李先生要求其配合办理过户,但当时房价大幅上涨,王先生明确告知李先生拒绝履行合同,并称买卖房屋时未经其妻子同意,买卖合同无效。
李先生认为,支付定金时,王先生曾打电话向其妻子确认过付款账户,且房产证上写的是王先生一个人的名字,购房合同应有效。
律师解答
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房产法律事务部首席律师李松说,王、李二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合法有效。王先生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拒绝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已构成违约,李先生可要求王先生配合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李松律师说,房屋登记在王先生一人名下,且房屋所有权证上写明的是王先生单独所有。
李先生在购房时已经尽到了相关的注意义务,中介公司亦在交易过程中对王先生的房产证进行了审核。
且在李先生支付房屋定金时,王先生曾亲自向其爱人确认过付款账户,说明王先生的妻子知道卖房之事。
所以,王先生处分房屋并未侵害其妻子的合法权益。
依据《物权法》规定,李先生已按约支付了房屋价款,购买房屋的价款也合理,且李先生在购房时已经尽到了了解物权公示的相关注意义务,应属善意第三人,其合法权益应受到保护。
律师提醒,因房价波动大,很多人在卖房后又以未经共有权人同意为由,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因此,购房时一定要认真审核房产证,并了解购买的房屋是否有共有人,共有人是否同意出售,如共有人同意出售,最好让其出具书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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