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春江新城拆迁安置房缘何变身经济适用房?(2)

扫描到手机 各地楼市 来源:中国江苏网 发布日期:2013-02-17 14:50 字号:T|T

摘要:“经济适用房”和“拆迁安置房”,是一回事吗?这两个名称被不少人混为一谈。南京市一位经济适用房业主,将南京市住建委告上了法院,要为她在春江新城小区的一套保障房讨一个说法:这套房子到底是“经济适用房”还是“征地拆迁安置房”?

和南京市中院判决相呼应的是,南京市在过去已经交付的14万套经济适用房中,11.5万套左右的经适房都分配给了拆迁户,只有2.5万套左右的经适房分配给了城市收入、住房“双困”家庭。国家住建部《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中明确表示,经济适用房是供应给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购房人只拥有有限产权,而拆迁安置房则属于完全产权。

“对这样的判决我当然不满,现在江苏省高院已经让南京市中院进行复核。”滕女士向记者表示,自己购买的房子变成了有限产权,她不能接受。

政府回应:“名分”之争背后是溢价收益

“这个案子我了解,春江新城还有另外的一件起诉。”南京市房改办相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之所以闹上法庭,问题的焦点其实在经适房上市销售上。2008年11月25日,南京市出台了经济适用房上市管理办法,规定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应将超出原购买价的收益部分50%上交政府。

以滕女士家的保障房为例,如果她将春江新城的这套保障房出售,按照目前春江新城经适房上市的核定价格,她需要缴纳30万元左右的溢价收益。春江新城一位姓王的业主,在销售其年满5年的经适房时,则被要求缴纳39万元的溢价收益。为此,该王姓业主也在滕女士之后,将南京市住建委告上了法院。

“很多业主不甘心交这个钱,我们不少工作人员被他们骂哭过。”南京市房改办相关负责人向记者表示,滕女士这样的情况,因为是执行的货币化拆迁,整个拆迁行为到现金补偿为止,申购经适房则是拆迁之后的独立环节。另外,南京市在经适房的上市办法中也明确,集体土地拆迁家庭获取的经适房,上市后不需要缴纳溢价收益;而城镇用地上的拆迁家庭获取的拆迁安置房,执行政策视同经济适用房,需要缴纳50%的溢价收益。

据介绍,自2008年以来,南京市目前有近6000套经适房上市交易,其中需要缴纳溢价收益的经适房有近3000套,南京市归集到的上市经适房溢价缴纳款已经超过了7000万元。

 

责任编辑:王丹 关键字:南京春江新城拆迁安置房变经济适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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