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村国土资源局被诉 要求信息公开

扫描到手机 石家庄资讯 来源:燕赵都市报 发布日期:2013-01-23 06:43 字号:T|T

摘要:2011年11月13日,郭某再次写出申请递交给孟村国土资源局,要求对土地审批手续、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予以公开,但孟村国土资源局一直未予答复。2011年12月,郭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依法判令被告履行法定职责。

2011年11月1日,郭某对孟村国土资源局出示的征收土地公告不服,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孟村国土资源局于当日及2011年11月11日给郭某答复并提供了相关材料,郭某对此并未满意。

2011年11月13日,郭某再次写出申请递交给孟村国土资源局,要求对土地审批手续、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予以公开,但孟村国土资源局一直未予答复。2011年12月,郭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依法判令被告履行法定职责。

孟村法院判决:被告孟村国土资源局于判决生效后15个工作日内对原告郭某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给予答复。

专家点评:

我们需要信息公开的阳光

土地和住宅是人类安身立命之本,是私人生活的载体和公民财产权、隐私权及其他权利的落脚点。由于历史、国情、政策、立法、司法和执法多方面的原因,土地征用和房地产开发中,纷争四起,矛盾错结,愈演愈烈。解决之道,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正义实现“三公”原则。

本案虽小但其义实大,它关系公民政府信息知悉权的保障和实现,关乎申请人知情权与他人利益乃至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关系司法权裁量行政权的尺度。而法院判决无疑是优秀的,它充分体现了政府信息公开方面行政审查和救济所能达到的高度。更需要肯定的是,不仅如此,判决中进一步针对诉请,对行政机关是否应当进行公开进行了必要的阐述和说明,增强了判决的明确性与指引性,将有效地促进争议实质解决。这份说理透彻、裁判精当、不同于传统的判决,充分体现了保障和实现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行政诉讼的宗旨,使得正义不仅得以实现,而且以看得见的方式得体、文明、充分地实现,这正是司法智慧和能动、质素和文明、担当和责任的体现。■孙伏龙

责任编辑:王丹 关键字:孟村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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