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城市居民每户每月缴纳垃圾处理费3元(2)

扫描到手机 石家庄资讯 来源:燕赵都市报 发布日期:2013-01-06 06:51 字号:T|T

摘要:从今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石家庄市民将按照新出台的《石家庄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今后,由个人缴纳的城市居民每户每月缴纳3元,办理暂住户口的外地进城人员每人每月缴纳2元。

 据悉,《石家庄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有效期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

居民、学校、单位缴纳标准

由个人交纳的:城市居民每户每月3元,办理暂住户口的外地进城人员每人每月2元。

由单位缴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按上年末在岗职工人数(含临时聘用人员)计收,计收标准1.5元/人·月,普通高校、中等专业技工学校按在籍学生人数计收,计收标准0.5元/人·月。

其他缴纳标准

由经营者缴纳的:医院(不含医疗垃圾)、旅店、多功能宾馆、酒店(客房部分)按床位计收,收费标准3元/床·月(不足5张床的按职工人数计收,计收标准1.5元/人·月)。

农贸、集贸市场按摊位计收,收费标准5元/摊·月。

桑拿、洗浴、美容美发、休闲娱乐等场所按经营面积计收,收费标准0.8元/平方米·月。长、短途客运车辆(不含客运企业)按座位计收,收费标准0.5元/座·月。

商业零售企业按营业面积大小实行累进计收,收费标准:50平方米以下20元/户·月;50-100平方米0.6元/平方米·月;100-500平方米0.5元/平方米·月;500-1000平方米0.4元/平方米·月;1000-5000平方米0.3元/平方米·月;5000平方米以上0.2元/平方米·月;

餐饮业按营业面积大小实行累进计价(含餐厨垃圾),收费标准:50平方米以下30元/户·月;50-100平方米1.0元/平方米·月;100-500平方米0.9元/平方米·月;500-1000平方米0.8元/平方米·月;1000-5000平方米0.7元/平方米·月;5000平方米以上0.5元/平方米·月。

单位自运到指定垃圾场的,按每吨50元计收。

单位和个人产生的建筑垃圾和渣土,按实际产生量计收,标准为:处理费5元/立方米,运输费15元-20元/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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