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农民征地补偿数额或提高10倍

扫描到手机 政策与金融 来源:河北青年报 发布日期:2012-11-30 07:05 字号:T|T

摘要:今年1月,温家宝总理在《求是》杂志发表文章指出,当前条件下改革征地制度,一个关键的内容,就是要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其具体做法就是提高集体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

28日,国务院通过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作了修改并提请审议。有业内专家推测,此次修改,主要内容是提高征地补偿数额,可能至少为现行标准的10倍。(29日《京华时报》)

今年1月,温家宝总理在《求是》杂志发表文章指出,当前条件下改革征地制度,一个关键的内容,就是要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其具体做法就是提高集体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

如温总理所言,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是法律赋予农民的财产权利,在任何情况下都要尊重和保护农民以土地为核心的财产权利,应当让他们带着这些权利进城,也可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由他们自主流转或处置这些权利。在集体土地征收和城市化过程中,对于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主要是一个公平补偿的问题。农民不指望通过补偿“赚钱”,但也不能因补偿太少而“赔本”。

土地增值收益如何分配,要由集体土地的价值贡献来决定——在集体土地征收和城市化过程中,政府主要贡献的是管理权、规划权和征收权,社会主要贡献的是经济发展带来的外部收益,农民主要贡献的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农地发展权,土地增值收益应当在三者间进行合理分配。

现行《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但因为农地产值相对不高,按此标准即便足额发放补偿费用,也难以满足农民失地之后的生活保障和发展需要。这也是一些农民反对、抵制土地征收的直接原因。

现行征地制度下,政府垄断城市建设用地市场,集体土地转为城市建设用地须先征收为国有,提高征地补偿标准有利于提高农民的收益,但集体土地交易全部由政府主导,改革和发展的空间终究有限。从长远看,征地制度改革还有另一个方向,就是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的“严格界定公益性和经营性建设用地,逐步缩小征地范围”。这就要求加大市场主导集体土地交易的比重,允许一部分集体土地进入一级市场,集体和农民获得土地出让金或租金,政府从中收取税费,使一部分土地收益成为地方财政收入。

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由政府主导逐步转为由市场主导,农民成为集体土地交易的重要主体,有利于农民自主流转和处置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增值收益分配权,有利于在更大范围和更高层面,促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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