毁掉绿地建停车位 业主面临18万元“天价”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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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扬子晚报
发布日期:2012-11-04 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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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日,一场特别的行政处罚听证会在镇江市新区城管局会议室召开。记者昨天了解到,此次听证会是就新区城管部门拟对辖区海德公园一业主未经审批,擅自损毁城市树木花草和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做出行政处罚18.33万元一事而召开的。该听证会是应被处罚业主的要求而举行的。在听证会上,业主毁绿后建停车位,到底是一次违法行为还是两次违法行为,成为辩论焦点。 通讯员 钟均 戴勇 扬子晚报记者 万凌云
事件回放
毁绿数十平米浇筑停车位,收到18.33万元罚单
据介绍,2012年7月,镇江新区城管大港一中队接群众举报,称在辖区的海德公园翰林院某处,发现有业主私自挖掘破坏绿化。城管部门当即介入,但经调查发现业主的挖掘无有关部门审批,属于擅自毁绿行为,执法人员于是依法责令其立即停止破坏行为并限期恢复原状。
镇江新区城管局相关人员告诉记者,海德公园小区是镇江大港新区的一个高档住宅小区,小区内多为高档双拼别墅,小区内的绿化也多为高档苗木,小区环境非常优美。该业主也是住的别墅,7月18日,该业主带领工人强行毁绿近90平方米。接到知情人报警后,新区城管执法队员迅即赶至现场,责令其停工,并查扣了部分工具,要求其恢复原状,同时下达处罚通知,让其等候处理。
新区城管局介绍,不想事情非但没有就此平息,而是出现了“升级”——次日,新区城管再次接到报警,称该业主不顾物管的劝阻,再度强行将挖机等大型设备开进小区施工。执法队员赶到现场,看到该业主指挥工人,正在用挖机施工,并浇筑水泥。执法队员随即查扣设备,再次下发停工通知和行政处罚通知。
经调查取证后,城管决定按照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等法律规定,由于毁绿面积很大,而且毁坏的是高档名木,要求当事人承担赔偿和处罚共计18.33万元。当事人在接到相关通知书后,认为处罚太重,同时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权要求城管部门以公开形式对此事进行处理。于是,该业主就申请要求召开此次听证会,充分阐述自己的意见。
听证焦点
城管:先毁绿后建停车位,属两次违法,罚的有理!
业主:毁绿就是为建车位,算一次违法,罚的太重!
经过充分准备,听证会2日如期举行。为保证听证会的公开、公平、公正性,当天听证会,镇江城管部门派出具有资质的三名听证员主持听证会,同时还邀请镇江新区管委会领导、人大代表、园林、物业、普通群众等各界人士参加。
在听证会上,当事双方就各自观点进行阐述,并就存在的矛盾展开激烈辩论。记者了解到,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该业主的行为,到底是一次违反法规,还是两次违反。城管方认为,该业主的行为是两次违法行为:第一次违法行为是擅自毁坏城市绿地;第二次违法行为浇筑水泥地建停车位则是擅自占用城市绿地。城管部门给予了两次查处,两次行为都有据可查,据此业主理应承担两次违法行为的处罚结果,而18.33万元的处罚,正是两次依据处罚的“总结果”。
业主方辩称认为,前面毁绿仅是一次铺垫,其目的是为了后面浇筑水泥地建停车位,前后是有关联的,这样看来应该是一次违法行为。据此,业主也只应承担一次处罚结果。而18.33万元是两次处罚的累积,是重复处罚和处罚重了。
听证会现场,还有两个争议激烈的地方:小区物业指证该业主所损毁的都是高档苗木,而业主则辩称其破坏的多为杂草等价值不大的绿化;再者,业主只承认自己损毁的绿化面积为60多平方米,没有城管部门所述的90平方米。结合以上辩解,业主的代理律师认为处罚太重。
继续追踪
最终处理结果将在听证会后7至15天内决定
记者昨天了解到,以听证的形式对行政处罚进行公开处理,在镇江新区还尚属首次。而此次听证会结束后,镇江城管局将根据听证情况,充分结合各方意见,经过慎重研究,在7至15天内,对该小区业主做出处理决定。
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通过当事人与行政执法部门在听证会上公开地发表意见,不仅有助于执法部门及时发现检查过程中存在的不足,更有助于提高城管部门的执法力度和透明度,让为民服务落到实处。
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黄友定主任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从法律上来讲,一般一次违法行为只进行一次处罚,他认为前者毁绿的确可以算做是后者浇筑水泥建停车位违法行为中的一个过程。而当事人毕竟也是小区业主,其行为尚未造成太大危害,据此黄主任认为处罚高达18.33万元,的确有些过重了。
因为毁绿建停车位将面临“天价”处罚,该事件最终处理结果如何,扬子晚报将继续关注。
还有三问
1“减绿建车位”如何才能不违规?
需要获得2/3以上业主同意,并经有关部门批准
就在前两天,南京交警联合城管部门刚对街巷中有车主私设的地锁进行取缔。交警明确表示,擅自设置或者停用、撤除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或者设置影响机动车在泊位内停车障碍的,可处以五百元罚款。不过他们也提出,对于小区里面毁绿安装地锁占位等行为,在处罚上还存在着一定的难度。而如今不少老小区由于停车位“先天不足”,毁绿建车位的现象不在少数,如何才能做到“减绿建车位”不违规?
在一些人看来,“减绿建车位”成为成本最低、见效最快的治难偏方。不过根据有关规划政策,小区“减绿建车位”并非易事。根据规范的程序,小区想要“减绿建车位”,首先必须做到程序合法、手续到位。程序合法主要是指投票规则和程序合法,因为绿化归全体业主所有,所以每位住户都应独立投票,投票不得受到少数人操控,满足少数人的意志和利益,得获得三分之二以上业主的同意。其次是征得街道、社区和房管处等各部门的同意,然后才可将有关改造规划方案送规划局。规划部门将进行实地察看、公示,之后再进入审批环节。
2 什么情况下可对行政处罚申请听证?
只要不是当场作出处罚的,当事人都可以要求听证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在做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而《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对此,江苏金长城律师事务所王进律师表示,对于可以当场做出处罚决定的,不存在申请听证的程序,而只要不是当场处罚的,都可以要求听证。也就是说,在“行政机关在做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时,当事人就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而在“行政机关在做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时,行政机关也有“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的义务。至于其中的“较大数额罚款”该怎么认定,由于不同的行政机关有不同的处罚标准,不能一概而论,比如非法经营,其数额可能就会比较大。
本案中,当事业主就是因为面临“较大数额罚款”——18万元的处罚而提请听证的。
3 处罚决定下来了还是不服怎么办?
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在行政机关做出最终处罚决定后,如果当事人还是不能接受,该怎么继续主张自己的权利?
对此,王进律师介绍说,按照《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诉讼法》等相关要求,首先,行政处罚机关必须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标明,如果当事人不服决定可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同时要注明向哪个部门提出复议和诉讼以及具体期限,当然,不管是行政复议还是行政诉讼,已经形成的处罚决定都将不会停止执行,如果复议或诉讼赢了,再撤销处罚决定并要回处罚金额,如果因为行政处罚造成损失的,当事人也可以要求赔偿。
杨 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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