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房屋登记条例:市民办房本可越过开发商

扫描到手机 政策与金融 来源:燕赵都市网 发布日期:2011-11-27 08:53 字号:T|T

摘要: 入住三四年迟迟拿不到证明自己权利的房产证,办房本费用交齐了可开发商迟迟拖着不配合去办证;业主交购房款后却出现房子又被卖给其他人的“一房两卖”。据悉,昨日石家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已通过了《石家庄市房屋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入住三四年迟迟拿不到证明自己权利的房产证,办房本费用交齐了可开发商迟迟拖着不配合去办证;业主交购房款后却出现房子又被卖给其他人的“一房两卖”。据悉,昨日石家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已通过了《石家庄市房屋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从多方面保护购房人权益。

  《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初始登记后,未按照合同约定期限与购房人共同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购房人有证据证明其已支付全部房款的,可以由当事人也就是购房人单方申请转移登记。这意味着,如果开发商已经办理了该项目的大房产证,却没给各家各户分割办理业主自己的房产证,只要购房人能提供购房合同、已付清全部房款的收据以及相关税费的证据,就可以越过开发商自己去房管部门快速办证。 此外,《条例》还设立了预告登记制度。现在购房者交了房款后,到获得相应的房屋产权证,其间房屋权属的“真空期”常引发复杂的权属纠纷。条例中设立的预告登记制度规定,预告登记后,房屋所有权人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书面同意处分该房屋的,房屋登记机构不予办理。《条例》还涉及房屋的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抵押登记、地役权登记、预告登记和异议登记等,其中房屋的买卖、继承、赠与、抵押等内容涉及千家万户。《条例》强化了登记簿的法律作用,首度明确了房屋登记簿效力高于房本。规定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应当保持一致,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的,以房屋登记簿为准。《条例》中还增加了关于商品房初始登记时对业主共有房产登记的相关规定。

责任编辑:何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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