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两卖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扫描到手机 置家二手房 来源:合肥晚报 发布日期:2011-08-31 08:21 字号:T|T

摘要:我前年购买了一套二手房,交了全部房款,但由于种种原因没到房管局办理过户手续。前些天,我要求对方去过户时,他说他去年已将该房屋卖给了他人并已经过户,现在他同意退回我的购房款。

  我前年购买了一套二手房,交了全部房款,但由于种种原因没到房管局办理过户手续。前些天,我要求对方去过户时,他说他去年已将该房屋卖给了他人并已经过户,现在他同意退回我的购房款。请问,对方是否有权这样做?

  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王东会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该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本案中,你已经全部交付购房款,未能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系卖房者未依约履行合同义务,你在履行合同中没有过错。因此,你可以要求对方退还购房款,并可以要求对方赔偿因房屋涨价造成的差价损失。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2.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该解释第九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1.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2.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3.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本案中,房屋买卖合同订立后,卖房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你购买房屋的目的不能实现的,你可以依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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