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购令:市住房局答记者问

扫描到手机 置家制造 来源:置家网 发布日期:2011-06-22 16:13 字号:T|T

摘要:2010年4月17日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其中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临时性措施,在一定时期内限定购房套数。”

  我市住房局领导就限购措施答记者问

  问:石家庄市出台住房限购措施的背景?

  答: 2010年4月17日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其中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临时性措施,在一定时期内限定购房套数。”开启了2010年楼市调控的大幕。今年1月26日温家宝总理主持召开了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进一步调控楼市工作。会后,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发[2011]1号文件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提出了从八个方面进一步调控房地产市场,这就是我们所说的新“国八条”。其中提出,尚未采取住房限购措施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和房价过高、上涨过快的城市,要在2月中旬之前出台住房限购实施细则。我市从去年12月份就开始着手研究限购的具体实施方案,几易其稿,经政府常务会议同意,市政府办公厅于2月19日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六条“合理引导住房需求”中,对住房限购措施做出了明确规定。

  问:国家的限购措施从购房对象上来讲主要有哪些限制性规定?

  答:国务院文件明确要求: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和房价过高、上涨过快的城市,在一定时限内,要从严制定和执行住房限购措施。限购措施从购房对象上来讲可分为两种类型:对当地户籍居民家庭而言,已拥有一套住房的还可以在限购期内新购一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在限购期内要暂停在本行政区域向其售房;对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而言,如果能够提供当地一定年限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家庭没有住房的,可以在限购期内购买一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已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以及无法提供一定年限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要暂停在本行政区域内向其售房。

  问:我市对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和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买住房有哪些限购措施?

  答:有两种情况:一是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已有1套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能够提供在本市1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二是对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已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和无法提供1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暂停在市内五区、高新区范围内购房。

  问:我市的限购措施指导思想是什么?

  答:对于我们石家庄市而言,关于限购措施,总的指导思想有两点:一是“国八条”调控措施必须严格执行,与国务院调控措施保持一致;二是要从我们石家庄市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宽严相济”。调控房地产市场既不能把市场“统死”,更不能导致房地产市场出现大起大落的问题,如果真正出现这种情况,将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进程产生不利影响。这次采取住房限购措施主要有三个方面:第一,“出发点”是通过限购,抑制房价过快上涨;第二,“瞄准点”是精确打击投机性炒房,遏制投资性购房;第三,最终的“落脚点”是在满足广大群众住房基本需求的前提下,保持房地产市场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发展。

  问:限购以什么交易时间为准?

  答:一是新建商品住房住房交易时间以我市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预(销)售合同备案时间为准;二是二手住房买卖以交易登记受理时间为准。

  问:购房证明由什么部门开具?办理程序是怎样的?

  答: 在住房限购期内,购房人在签订新建商品住房购房合同前应如实填写《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并持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等证件的原件、复印件和《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到我局桥东、桥西房屋交易登记大厅住房情况查询窗口,对其是否符合购房资格进行查询。经核实符合购房资格的,购房人凭出具的《查询证明》与开发企业签订商品住房买卖合同。购房人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复印件以及《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原件作为买卖合同附件,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交房屋交易登记机构存档;二手住房买卖时,购房人须持窗口工作人员出具的符合购房资格的《查询证明》办理交易登记手续。

  问:被拆迁选择货币安置的家庭购房是否受限制?

  答:因城市建设住房被拆迁的家庭,选择产权调换安置住房的不再审查购房资格;选择货币安置的,新购买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注销原房屋所有权证后可凭拆迁协议办理交易过户登记或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备案手续。

  问:在限购期间提供虚假信息应承担什么责任?

  答:一是购房人在签订住房屋买卖合同时,应当就提供信息的真实性以及法律责任在合同中作出约定。对于提供虚假信息、违反住房限购措施的,应当约定由购房人承担因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二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与购房人串通违反住房限购措施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列入企业不良信用记录。

  问:我市的限购房有期限规定吗?

  答:我市的限购住房期限是从2011年2月20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

打印 复制网址 收藏 分享到:
  • 支持 支持 0票
  • 努力 努力 0票
  • 雷人 雷人 0票
  • 无聊 无聊 0票
  • 难过 难过 0票
  • 愤怒 愤怒 0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