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出让期满无偿收回 ”过于简单粗暴

扫描到手机 置家制造 来源:置家网 发布日期:2011-06-21 15:24 字号:T|T

摘要:  近日上海市一则关于土地使用权预申请的公告中规定,在土地使用权期满之后,由“出让人收回并补偿相应残余价值”。而在“上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预申请须知”中则显示,土地期满后的处理方法为“出让人无偿收回”。

  近日上海市一则关于土地使用权预申请的公告中规定,在土地使用权期满之后,由“出让人收回并补偿相应残余价值”。而在“上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预申请须知”中则显示,土地期满后的处理方法为“出让人无偿收回”。

  《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明确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后,自动续期。” 与此同时,《物权法》还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后将自动续期,不需要购房人再提出续期申请或等待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

  《物权法》关于住宅建设使用权期满后的规定无疑给购房人吃了一颗定心丸,尤其是身背几十年房贷的房奴们,他们还幻想着还清贷款后,好歹也能过上几年安稳日子,老了以后顺便还给子女留套房产,自己现在再苦再累也值了。

  然而,上海新晋出台的“土地期满出让人无偿收回”的规定,彻底打碎了购房人之前抱有地全部幻想。

  房子作为老百姓最基本物质生活要素之一,凡是出台任何有关住房方面的法律法规,相关部门必须要慎之又慎。尤其是当前高企的房价丝毫未见动摇的迹象, 一套房子需要几代人共同承担的情况下,“土地出让期满无偿收回 ”无疑刺痛了老百姓本就脆弱的神经。

  在没有经过任何讨论,甚至与《物权法》互相抵触的情况下,上海土地新规的突然出台,公众在惊愕之余,唯有用“简单粗暴”这四个字来形容此时此刻的心情。“买房合着是交了租房70年”,“投资买房意义何在?”等购房抵触心理难免会在购房者心中蔓延。

  笔者认为,有关部门应尽快完善关于土地期满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向社会广泛征求民意,尤其是倾听购房者的心声,向公众做出一个明确的表态。如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期期满后,是否自动续期?自动续期的土地使用权有偿还是无偿?如果有偿的话,出让金又该收多少,续费几年才合适?理清这些关系到无数人切身利益的问题,无论对于公民本身,还是整个房地产市场乃至社会稳定都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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