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锦鸿商务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批前公示反馈意见的答复

扫描到手机 置家关注 来源:石家庄规划局 发布日期:2021-02-26 08:31 字号:T|T

摘要:锦鸿商务项目位于新石南路北、广平街西,规划设计方案于2020年12月履行公示程序,公示期间收到反馈意见,一、关于39号院的产权和整体规划问题,二、关于新石南路39号院居民提出的出行道路受阻问题。

锦鸿商务项目位于石家庄新石南路北、广平街西,规划设计方案于2020年12月履行公示程序,公示期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桥西分局收到新石南路39号院居民王铎等16人、康爱民等12人反馈意见共计2份,现对公示反馈意见中涉及我局职责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39号院的产权和整体规划问题

1、宗地历史沿革情况。经查询有关资料,新石南路39号土地征于1994年,征地单位为石家庄市保险车辆维修服务中心,并于同年办理土地使用证,证号:桥西国用(94)第434号,登记面积9624.9平方米,宗地用途:住宅、办公。该宗地的一部分用于职工宿舍,另一部分用于办公。

1999年12月为职工宿舍居民办理了个人房屋所有权证书。2003年因单位改制,将该宗地分割为住宅和办公两部分,南部为办公区域,北部为住宅区域,并于2004年为住宅区居民办理了个人住宅国有土地使用证。

2012年凭改制文件,将南部办公区域登记在人保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河北资产管理部,证号:桥西国用(2012)第00006号,登记用途地为商服用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登记面积2415.1平方米,其中含现状居民通道。公司承诺保留原有居民通道。

根据《民法典》第208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第209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216条“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第217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等规定,人保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河北资产管理部是该宗地独立合法使用者,享有使用和处置该宗地的权利。

2、宗地转让情况。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批准,人保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河北资产管理部委托我局将位于新石南路39号,土地证号为:桥西国用(2012)第00006号的不动产在土地二级市场公开转让,经审查,该宗地经依法登记,四至清楚,产权明晰,长期使用无争议。经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批准,我局对该宗地进行公开拍卖,河北锦鸿售电有限公司最终竞得该宗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并依法办理了土地出让手续和不动产登记手续,不动产权证号:冀(2020)石家庄市不动产权第0065541号。原人保公司保留原有居民通道的承诺,河北锦鸿售电有限公司应该继续保持居民正常通行。

综上,河北锦鸿售电有限公司以出让方式取得上述建设用地使用权,是该宗地的合法使用者,有权在该宗地内依照城乡规划开发建设。

二、关于新石南路39号院居民提出的出行道路受阻问题。

河北锦鸿售电有限公司及设计院在锦鸿商务项目设计方案地块内东侧原有居民通道处设置出行通道,建设单位承诺此通道无偿与项目北侧39号院居民共同使用,保证居民正常通行。

责任编辑:石家庄 关键字:锦鸿商务

相关阅读

打印 复制网址 收藏 分享到:
  • 支持 支持 0票
  • 努力 努力 0票
  • 雷人 雷人 0票
  • 无聊 无聊 0票
  • 难过 难过 0票
  • 愤怒 愤怒 0票

网友评论 已有 0 条评论, 点击查看>>

发表评论 用户名:
发表评论 取消回复
已有 0 条评论, 点击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