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草案三审稿:因公共利益征收征用不动产应合理补偿

扫描到手机 石家庄资讯 来源:新华网 发布日期:2016-12-21 12:30 字号:T|T

摘要:现实中业委会帮业主维权的案例比较多。虽然在法律上没有规定业委会的诉讼主体资格,但是法院在事实中通常承认业委会的诉讼主体资格。但是也存在个别法院不受理诉讼,业主维权比较难的现象。

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一直以来,民法被认为是权利法,规定民事权利是民法最核心的内容。正在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民法总则草案三审稿,进一步充实了有关民事权利的规定,明确“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草案三审稿对公民因征收、征用而获得补偿的权利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全国人大法律委副主任委员李适时指出,有的常委会委员、部门、全国人大代表和专家提出,应在民法总则中将民事权利规定得更充实一些,建议对有关因征收、征用而获得补偿的权利等作出原则性规定。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下列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李永军指出,我国物权法对此也早已作出规定。一是为了公共利益,二是要经过合理程序,三是要进行补偿。因为公共利益征收不动产的、住宅的,就要对居民进行安置之类的,目前规定的都很清楚,而且这本身就是对其他人财产的一种补偿。比如你有房屋,但要修地铁、修公园,征收时给予你合理补偿或者足额补偿,都是一样的。

今年11月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提出,要完善财产征收征用制度。遵循及时合理补偿原则,完善国家补偿制度,进一步明确补偿的范围、形式和标准,给予被征收征用者公平合理补偿。

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孙宪忠认为,民法总则草案的这一修改,与物权法已有的相关规定含义一致,也是落实中央关于保护产权的意见,体现了保护人民权利的思想。

孙宪忠表示,在民法中,民事权利首先要得到承认和保护,这是基本原则。既然是权利就有合法性,现在为了公共利益要消灭或者限制权利,就有法律上的利益关系要平衡。一方面公共利益要承认和发展,另一方面个人利益要承认和保护。所以应该给老百姓合理补偿。

法人分类一直是民法总则草案审议的焦点问题之一,草案三审稿增加特别法人类别,并将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纳入其中,但是对于业主委员会并没有作出规定,这在审议中也引起了激烈的讨论。

谢先生是北京某小区的业委会主任,由于业委会在法律中没有明确的法律地位,所以业委会在行使权利中还是受到一些限制。他说:“业委会的法律主体地位不是特别清楚。比如,业委会可以收物业费,我们现在可以开账户,一般是法人主体才可以开账户。但我们又不能开发票,所以只能委托物业公司收费,再调回到业委会账户里。”

关于在民法总则草案中给予业主委员会明确法律地位的呼声由来已久,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表示,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均确立了业主大会制度。有关部门先后出台了业主大会规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文件。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立法明确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主体资格,有利于规范业主委员会的行为,保障业主合法权益,并解决其诉讼主体资格、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等问题。

审议中也有人提出,业委会在我国目前整体发育不是特别好,组织特征不是很强,组织内部没有更多行使权力的方式。有的业委会没有自己的财产、办公场所。如果参与民事活动比如诉讼,最后的民事责任还是要由业主承担。

据了解,现实中业委会帮业主维权的案例比较多。虽然在法律上没有规定业委会的诉讼主体资格,但是法院在事实中通常承认业委会的诉讼主体资格。但是也存在个别法院不受理诉讼,业主维权比较难的现象。

责任编辑:张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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