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非法临时建筑拒不拆除 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扫描到手机 土地市场 来源:燕赵都市报 发布日期:2011-11-24 07:38 字号:T|T

摘要:23日,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张庆华作了关于《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23日,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张庆华作了关于《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草案)》的说明。他说,经研究,建议对包括《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等8部(件)地方性法规作出修改。

  限期内不缴纳水费供水单位或不得断水

  张庆华在说明中指出,《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对不按时缴纳水费的用户,应当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一的滞纳金;对在限期内仍不缴纳水费的,供水工程管理单位有权停止供水。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因此,此条规定明显与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不一致。据此,建议删除“对在限期内仍不缴纳水费的,供水工程管理单位有权停止供水。”

  非法临建拒不拆除由主管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有关对擅自在城市的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拒不拆除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行拆除,拆迁费用由责任人承担。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只有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后果已经或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才可以代履行。此款规定设定的代履行并未满足“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因此不符合行政强制法有关代履行的规定,据此建议将该款最后一句话修改为“拒不拆除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责任编辑: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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